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标准:
(一)具有国内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(境)外学士的人员2万元/人;
(二)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(境)外硕士的人员4万元/人;
(三)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(境)外博士的人员6万元/人。
1、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分两次等额发放,首次申请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,引进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满1年时提出,第二次申请在首次申请获批1年后提出(具体将在2019年3-4月份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、南沙人才微信公众号公告),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区(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除外),且在本区工作,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,发放剩余补贴。
两次申请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 年内提出,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,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。
2、申请人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,区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。
申请人又被本区单位录用的,按规定持申请材料,重新申请继续发放住房补贴。
3、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住房补贴,已享受优惠租住人才公寓的,不再发放住房补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