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猎头-分析有限公司制度的去人合性变革
理论上普遍认为,有限公司是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一种企业。因为,将无限公司的人合性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结合,是立法者创造有限公司的基本思路。现在的问题是:既然人合性是立法者在创造有限公司时施加的,那么这种施加是否具有某种技术必然性?是否与股东的意愿一致?人合性是一个不得变革的内在特征吗?这种人合性的具体表现是否一成不变?在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时,应当高度重视这些问题。
有限公司的人合性,是指有限公司在资本结合基础上表现在资本之外的一些特征,即: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,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。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、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、禁止将出资份额证券化、禁止公开募集股东及公开发行公司债,是人合性的系列表现。其中,股权转让限制是最核心的特征。